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316號
TPDV,102,司催,316,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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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羅劉月梅(即羅炳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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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