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96號
TPDV,102,司催,296,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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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王昱盛即盛寶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稱(「欣政貿易有限公司」或「
  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二、若支票發票人名稱為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正確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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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