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96號聲 請 人 王昱盛即盛寶五金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稱(「欣政貿易有限公司」或「 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二、若支票發票人名稱為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正確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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