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72號
TPDV,102,司催,272,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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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邱明輝(即邱垂燦之繼承人)
      邱明億(即邱垂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遺失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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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