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21號
TPDV,102,司促,4421,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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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銘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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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