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37號
TPDV,102,司促,4337,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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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其珩(原名劉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肆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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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