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97號
TPDV,102,司促,4297,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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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顏佳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添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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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