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90號
TPDV,102,司促,4290,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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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昶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航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德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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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