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38號
TPDV,102,司促,4238,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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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永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
  計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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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