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宗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
(一)債務人蕭宗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2日止累計133,054元正未
給付,其中52,460元為消費款;76,994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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