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96號
TPDV,102,司促,4196,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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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江佩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樺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修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陽清
      施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零伍拾壹
  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利率不得機動調整,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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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