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3 條參
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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