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61號
TPDV,102,司促,4161,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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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3 條參
  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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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