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50號
TPDV,102,司促,4150,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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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坤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該公司董事解任,補正臨時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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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