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93號
TPDV,102,司促,3993,20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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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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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