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57號
TPDV,102,司促,3957,20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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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孟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
  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7條約定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
  )5,000 元,惟聲請人原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8,566 元,
  復請求自民國95年6 月4 日起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顯逾約
  定之違約金收取上限。是關於違約金請求,逾約定收取上限
  5,000 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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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