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孟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
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7條約定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
)5,000 元,惟聲請人原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8,566 元,
復請求自民國95年6 月4 日起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顯逾約
定之違約金收取上限。是關於違約金請求,逾約定收取上限
5,000 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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