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0年度,495號
CHEV,90,彰簡,495,200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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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九五號
  原   告 乙○○○○金瑩企業社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壹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陳秋珍簽發,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 鹿港分行,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支票二紙,及被告甲○○○○份有限公司背 書,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支票一紙,金額共計 為新台幣(下同)四十八萬零一百元,詎經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且 核無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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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