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63號
TPDV,102,司促,3863,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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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銀旭即安誠衛生水電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師大愛樂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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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