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劉銀旭即安誠衛生水電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師大愛樂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債務人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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