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74號
TPDV,102,司促,3674,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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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燈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2 月18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收文戳章可按,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曾燈源已於10 2 年1 月3 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 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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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