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全
代 理 人 李岳霖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碧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捌仟陸佰捌
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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