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黃瓊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樺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修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珠婷
張陽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叁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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