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
(一) 債務人林偉忠於民國101 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
參佰元。
(二) 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4954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1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及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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