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46號
TPDV,102,司促,3446,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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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宗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134256元 │自民國102 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0%    │
├──┼─────┼───────────┼──────┼───────┤
│ 002│348 元  │自民國102 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0%    │
├──┼─────┼───────────┼──────┼───────┤
│ 003│7734 元  │自民國102 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7.5%   │
├──┼─────┼───────────┼──────┼───────┤
│ 004│66812 元 │自民國102 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8.75%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
  緣相對人廖宗聖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130元及費用370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廖宗聖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474元及費用129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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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