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25號
TPDV,102,司促,3425,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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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凱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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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