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凱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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