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89號
TPDV,102,司促,3389,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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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凱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譚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
  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
  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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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