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46號
TPDV,102,司促,3346,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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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凱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倩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既稱違約金最高以3 期為限,何以請求違約金163,455 元,
  請再表明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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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