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87號原 告 陳仁宗被 告 鄭賴秀鳳訴訟代理人 林惠端被 告 陳姣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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