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287號
CHEV,106,彰簡,287,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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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陳仁宗
被   告 鄭賴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惠端
被   告 陳姣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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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