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永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豐環衛股份有限公司、郭錦紅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之利息起
算日不符,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若利息起算日以附表為主時,請釋明支票(票號:YB000000
0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查郭錦紅非支票(票號:YB0000000 、YB0000000 、CA0000
000 、YB0000000 )之發票人或背書人,請釋明對相對人郭
錦紅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
數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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