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0號
TPDV,102,司促,330,2013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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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楨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 第511條第1項第1款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歐特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因受破產宣告,經主管機關命令 解任,該公司復無其他董事得行使職權,經本院裁定命於5 日內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債權人於102年1月30日 收受該裁定,迄未查報,書狀程式顯有欠缺,依上開法條規 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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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