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0年度,265號
CHEV,90,彰簡,265,200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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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昭棋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八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駕駛所有車號A六-三五一九號自用 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與平安街口處,暫停準備左轉時,遭被告駕駛車 號H五-一五0三號自用小客車撞及,致原告上開車輛受損,經送廠修復,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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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