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13號
TPDV,102,司促,3213,2013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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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翠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鑾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黎鑾欽借款並交付以第三 人立文實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後債權讓與聲請人, 然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等語。經 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 提出對債務人為請求清償債務之依據,該裁定於102 年2 月 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2 月25日雖提出陳報狀,惟 仍未見聲請人提出具體證明,該部分應與未補正同視,是聲 請人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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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