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葉翠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鑾欽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因支票發票人為立文實業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黎鑾欽,請另 行提出對債務人為請求清償債務之法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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