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13號
TPDV,102,司促,3213,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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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翠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鑾欽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支票發票人為立文實業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黎鑾欽,請另
  行提出對債務人為請求清償債務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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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