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48號
TPDV,102,司促,3148,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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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于婷
      洪維藩
      許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玖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
(一)緣債務人洪于婷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洪維藩
   許淑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81,948 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洪于婷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381,94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維藩許淑雲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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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