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賴森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曼莉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武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肆仟零伍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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