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債務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其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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