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子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秀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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