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堅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紹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居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伍萬壹仟玖
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
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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