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75號
TPDV,102,司促,3075,201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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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堅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紹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居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伍萬壹仟玖
  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
  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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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