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啟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究係高啟哲,抑或高啓哲?並提出戶籍謄本 (記事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