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大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鶴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