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09號
TPDV,102,司促,3009,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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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銘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叁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羿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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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茂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