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茂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弘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利息起算日。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