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96號
TPDV,102,司促,2996,201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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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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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茂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