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已解任,請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若經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請提
出相關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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