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04號
TPDV,102,司促,2904,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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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鄭宛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林笑子(即鄭銘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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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