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軒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應計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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