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廣生
曾漢坪(原名曾漢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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