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49號
TPDV,102,司促,2849,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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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廣生
      曾漢坪(原名曾漢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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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