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79號
TPDV,102,司促,2279,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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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長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零捌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3902元│1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5087元│1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2882 元│1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一)債務人任長海於民國99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09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
     01月24日止累計197,076 元正未給付,其中183,902
     元為本金;13,174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任長海於民國98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4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8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03 年12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
     01月24日止累計202,106 元正未給付,其中195,087
     元為本金;7,019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任長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06日止累計
     24,907元正未給付,其中22,882元為消費款;1,025
     元為循環利息;1,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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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