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長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零捌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3902元│1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5087元│1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2882 元│1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一)債務人任長海於民國99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09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
01月24日止累計197,076 元正未給付,其中183,902
元為本金;13,174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任長海於民國98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4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8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03 年12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
01月24日止累計202,106 元正未給付,其中195,087
元為本金;7,019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任長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06日止累計
24,907元正未給付,其中22,882元為消費款;1,025
元為循環利息;1,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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