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鶴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底應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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