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42號
TPDV,102,司促,2142,2013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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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鶴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應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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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