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重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麗蓮即閣樓咖啡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麗蓮即閣樓咖啡坊發支付命
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請求標的之利息部份,該裁定於102 年2 月4 日寄
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逾期仍未
補正,其利息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