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17號
TPDV,102,司促,2117,2013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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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重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麗蓮即閣樓咖啡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麗蓮即閣樓咖啡坊發支付命
  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請求標的之利息部份,該裁定於102 年2 月4 日寄
  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逾期仍未
  補正,其利息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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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