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瑞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25%│
│ │26725 元│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4086 元│1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一)債務人林瑞鑑於民國93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25 採固
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22
日止累計52,692元正未給付,其中26,725元為本金;
25,967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瑞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22日止累計
215,306 元正未給付,其中94,086元為消費款;117,
620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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