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04號
TPDV,102,司促,2104,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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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瑞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25%│
│  │26725 元│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4086 元│1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一)債務人林瑞鑑於民國93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25 採固
     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22
     日止累計52,692元正未給付,其中26,725元為本金;
     25,967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瑞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1月22日止累計
     215,306 元正未給付,其中94,086元為消費款;117,
     620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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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