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聲請人聲請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
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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