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0年度,541號
CHEM,90,彰簡,541,200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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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彰員砂石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五五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彰員砂石有限公司其負責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甲○○法人之負責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 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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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員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