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金永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剛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
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金永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請
求損害賠償(應為「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
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伍萬壹
仟陸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
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